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?
1、审理难度加大。
人身保险主要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,该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是审理难度加大,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,保险立法不尽完善,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,保险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。
2、具有保密性。
不公开审理,开庭审理案件,不允许旁听,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,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开,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。
3、意外险纠纷中被保险人“猝死”的保险责任问题值得商榷。
在意外险案件中,保险公司往往以猝死是潜在疾病所致,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赔。如何认定判断意外伤害的外来性、突发性、非本意性、非疾病性,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存较大争议。
劳动纠纷必须仲裁吗?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条规定发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:先协商,协商不成申请调解,调解不成申请仲裁,仲裁不服,提起诉讼。
协商,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,但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。
法条原文如下供参考:
劳动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不愿协商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相关知识:仲裁有时效期: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仲裁时效为一年。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。
另外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,具体你可参见如下法条。
原文如下供参考:
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